我公司想要為境外母公司提供服務,有簽訂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我公司代母公司進行新產品研發,期間需要我公司購買材料制成樣品,樣品制成后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報關出口至境外母公司,一部分將留在我公司用于測試。關于報關出口部分的樣品,我公司是否能直接根據出口報關單進行開票,繼而收取貨款并進行退稅?而對于另外一部分留在我公司作為測試用的樣品,我公司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公司受托提供研發服務,研發的樣品報關出口銷售給境外母公司,由于樣品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采用一般貿易報關出口模式出口時,出口樣品視為正常出口貨物,符合條件是可以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公司作為測試用的樣品,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屬于公司受托提供研發服務,發生的相應研發支出,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從公司應收境外母公司的研發收入中獲得補償。公司可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額正常開具發票。發生的測試用樣品支出,按照和取得研發收入相配比的原則,確認為研發成本、費用支出。《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本通知所稱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第七條第(一)項第6點“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及第九條第(二)項第2點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