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2019年4月28日,我公司通過滬港通購買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某內地居民企業A公司股票10萬股并持續持有。2020年5月1日,我們公司取得該A公司所派發的股息收入15萬元。請問A公司的股息紅利如何確認應稅收入?
答: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A公司派發紅利時,你公司已連續持有A公司股票滿12個月。因此你公司從A公司取得的這筆15萬元的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問:居民企業A公司一家從事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研究的技術服務公司,該公司將自身研發的新產品生產專利技術(已獲國家認證)的所有權以合同價500萬元轉讓給境外一家企業。A公司該專利的無形資產凈值合計200萬元,花費印花稅、律師費等稅費合計20萬元。請問該A公司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首先該項專利技術應該屬于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且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后可以享受優惠。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500-200-20=280(萬元)
A公司在當年匯算清繳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A公司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3.問:某企業為非科技型中小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共支付研發活動費用50萬元,該委托境外研發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只要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因此,你公司應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即50*80%=40萬元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其中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4.問:我公司是一家內地企業,從中國移動(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稅的嗎?
答:你公司從中國移動(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符合條件的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理。
5.問:我公司計劃將持有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公允價值為1000萬的境外A公司的股權,投資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請問該股權轉讓收益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如適用,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居民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還必須同時符合一個條件:即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規定,該項收益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6.問:中國某居民企業A向我國某銀行W國分行貸款1000萬元人民幣,為期5年,利率6%,利息每年底支付一次。請問當年底A公司第一次向境外W國支付6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規定,我國銀行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并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情況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